新疆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欢迎您!

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平台> 文件发布

关于印发《自治区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8/8/2 19:46:50)  点击:5443次
红头文件
新运维驾〔2018〕18号
红头文件

关于印发《自治区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提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管理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疆开展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现将《自治区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扎实开展整治工作。

2018年7月31日

自治区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工作实施以来,提升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员整体素质和能力,从业人员培训、考试、管理整体健康有序发展。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个别单位对从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工作不重视,对培训、考试机构、考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监管不力,严重扰乱了道路运输正常秩序,影响了运管行业社会形象。为穿透式落实“严明纪律,整顿作风,坚定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主题年活动部署要求,坚决堵住管理漏洞,杜绝违规行为,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落实巡视整改为抓手,按照交通运输厅系统“严明纪律 整顿作风 坚定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主题年活动的各项要求,以解决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规范工作程序为重点,以“自查自纠、整改落实、执纪追责”为手段,有效推进工作落实,规范工作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促进我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向规范有序方向发展。

二、整治范围

各级运管机构从事从业资格业务管理的相关部门、承担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的培训机构和继续教育机构。

三、领导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刘 平 交通运输厅党委副书记、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副组长:依力哈木?阿不来提 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乌拉汗?热斯别克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刘庆勃 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成 员:姚亦兵 局国际处处长

朴宗凯 局维驾处副处长

以及局属各单位主持行政工作的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维驾处。

办公室主 任:乌拉汗?热斯别克(兼)

办公室副主任:朴宗凯

办公室成 员:朱 瑞 梁 岚 莫尼热?努尔 艾合买提江?牙合甫 胡艳娜 郭俊峰 局属各单位负责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处室负责人

四、专项整治时间

2018年8月1日—8月31日

五、整治内容及步骤

全疆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8年8月1日至8月10日):统一思想,自查自纠。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转发《交通运输厅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运党〔2018〕26号)和《关于穿透式落实“严明纪律 整顿作风 坚定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主题年活动的通知》(新运党〔2018〕35号)进一步统一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个别单位从事从业资格业务管理的部门和窗口办事拖延、回应诉求不及时、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行政许可和涉企检查中存在“吃拿卡要”等问题,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进行自查自纠。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系统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使用规范(试行)》的通知(新运信〔2015〕3号)对本单位电子签章和工作人员数字证书进行规范管理。因业务需要不再使用电子签章的,或工作人员因退休、离职等原因不再使用数字证书的,应当将电子签章或数字证书交还本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登记造册后返回自治区运管局信息中心。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运政系统中收回证书的业务办理权限。若未履行好管理责任,导致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被冒用的,由持有人、保管人以及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共同承担责任。数字证书所有人、电子签章保管人将数字证书或电子签章委托他人使用,并在业务系统中办理业务的,视同本人办理。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从业资格业务管理相关人员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使用与管理,并进行自查自纠。

(三)各单位依据《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管理办法》(厅职字〔2011〕2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发证相关工作的通知》(新运维驾〔2017〕8号)、《关于加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务人员管理的通知》(新运维驾〔2018〕3号)对本单位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和考务人员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四)各单位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的要求在去年整改的基础上对辖区内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培训机构和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梳理(许可条件及程序见附件1),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许可证。

(五)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可采取集中培训和网络远程培训等形式进行,按照《关于开展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远程网络培训工作的通知》(新运维驾〔2018〕2号)的要求,逐步增大远程网络培训的比例。

第二阶段(2018年8月11日至8月25日),严格整改,狠抓落实。

各单位针对第一阶段所查找出的问题,逐条、逐项进行认真分析梳理,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整改措施及下一步工作目标制定详细的方案,按时完成整改落实。自治区运管局将组成督查组,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发证相关工作的通知》(新运维驾〔201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运维驾〔2017〕27号)、《关于加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务人员管理的通知》(新运维驾〔2018〕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系统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使用规范(试行)的通知》(新运信〔2015〕3号)对全疆开展从业资格考试单位从人员配置、制度建立、考试、发证流程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停止考试工作。同时对全区所有从事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和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2018年8月26日至8月31日),认真总结,严肃执纪问责。

督查组将对各单位的督查情况进行分类汇总,总结督查中存在的问题,督查结束后将形成书面报告汇报局党委,并对各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对工作落实不力,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在督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或线索将移交局纪委立案调查。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职责,明晰人员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考点、培训单位的管理,加大从业人员监管力度,做到从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工作常抓不懈。

(二)严格标准,注重质量

各单位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完善考核点基础设施、设备和场地条件,严格依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规定对辖区内培训机构进行许可,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考试、培训、发证管理水平。

(三)把握政策,扎实推进

各单位要于2018年8月11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及《道路运输客货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汇总表》(附件2)、《道路运输客货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汇总表》(附件3)报自治区运管局维驾处。

联 系 人:朱 瑞

联系电话:0991-5282000

附件:1、道路运输客货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条件及程序

2、道路运输客货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汇总表

3、道路运输客货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汇总表

新运维驾〔2018〕18号附件1.docx 新运维驾〔2018〕18号附件2、3.docx

转载文章来源:自治区运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