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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提升道路旅客运输服务水平促进 旅游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8/10/12 11:15:46)  点击:5262次

红头文件

新运客〔2018〕22号

红头文件

转发《关于提升道路旅客运输服务水平促进 旅游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旅游发展大会精神,推动道路客运更好地服务于全区旅游业发展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做好旅游客运的后续监管和服务工作,有效提升旅游客运发展质量和服务效能,切实满足旅游业发展对道路客运的需求。现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提升道路旅客运输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交发〔2018〕11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改革客运运力投放和退出机制

(一)包车客运企业的设立、包车客运运力投放由企业根据当地旅游发展水平和旅游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在符合行业标准规范以及车辆技术等级、类型等级要求的前提下,自主确定企业经营规模、运力数量和车辆类型。各地不再对包车客运企业和包车客运运力作数量上的调控,依法依规严格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二)各地不再将经营期限设置为包车客运经营许可事项,重新取得包车客运经营资质的原旅游客运车辆,可经营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期限。但不具备安全营运条件或车辆技术等级、类型等级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自行办理终止手续退出的,各地不再办理包车客运车辆经营变更或更新手续,需继续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企业可按新增包车客运运力程序和要求申请运力投入。

(三)营运客车的报废期限按国家现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营运客车的车型分类依据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有关规定执行,新能源车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营运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具体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18)的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客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旅游客运市场退出机制。各级运管机构须加强对道路客运企业(含旅游包车客运企业,下同)、客运车辆(含旅游包车客运车辆,下同)、从业人员(含驾驶员,下同)的监管力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大力培育一批道路旅游客运骨干龙头企业,积极打造新疆旅游客运服务品牌。

二、整合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一)从事包车客运的企业须实行公司化经营,企业自有车辆数及停车场地、办公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动态监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配置等,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印发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8〕55号)的规定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属地运管机构申请不同际别的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二)对申请新成立包车客运经营的企业或增加包车客运经营范围的企业、新购置客运车辆或客运车辆增加包车客运经营范围的,应当遵照以下原则办理:

1、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各地不再实施“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的行政许可,将“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并入相应的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原已取得“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范围的道路客运企业和客运车辆,待年审时,将相关营运证件一并收回并变更为相应经营范围的“包车客运经营”许可项目。

2、申请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申请从事省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对现有道路客运企业达不到开业条件的,各地须及时限期清理和规范。

3、对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须达到一级,车辆类型等级须达到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18)规定的中级以上。其他要求须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的规定要求。

4、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18)规定,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乘用车(是指用于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在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其车辆轴距不得小于2.8米,且最低座位数不得低于7座(含驾驶员座)。乘用车具体车辆类型以工信部的公告为准,属于乘用车的按照乘用车的类型等级标准评定,属于小型客车的按照小型客车进行类型等级评定。

5、对客车车长为9米(含9米)以下的,车辆类型等级须达到中级以上(含中级);对客车车长为9米(不含9米)以上的,车辆类型等级须达到高一级以上(含高一级),且车长不得超过12米,总座位数不得大于50座(含驾驶员座)。鼓励新能源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6、在办理新增或更新客运车辆时,道路客运企业须提供核查有效的《客车拟购申请表》(见附件1)或《乘用车拟购申请表》(见附件2),各地须对道路客运企业拟购的车型进行车辆类型等级核查、客车安全达标车型核查(9座以上)、燃料消耗核查,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准予购置车辆。

7、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驾驶员须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的规定要求。道路客运企业须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员工管理机制,严格审核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安全行车经历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落实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并对实际驾驶技能进行测试和跟车实习。

8、道路客运企业须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停车场地须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具备不间断监控能力,客运车辆非营运期间实行集中停放和管理,停车场地面积须满足对客运车辆统一停放、统一管理的要求。

9、道路客运企业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印发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8〕55号)规定要求,逐项、逐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客运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车辆运行动态监控措施,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三、积极拓展多种旅游客运服务

(一)具备条件的汽车客运站要积极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旅游发展主管部门申请建立游客集散服务中心,充分发挥现有汽车客运站网络资源及品牌效应,扩展旅游服务功能,完善和提升汽车客运站旅游一站式综合服务能力。

(二)积极拓展定线旅游客运和定制旅游客运服务,在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道路客运企业在发展定线旅游客运时,根据定线旅游客运的经营范围(按照班线客运经营进行行政许可和管理),向相应的运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道路客运预约定制服务的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客运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车辆使用7座及以上的营运客车。

(三)积极拓展道路客运企业及车辆的服务范围,允许现有的班线客运企业和客运车辆在保证原班线客运正常经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增加相应的包车客运经营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协调。各地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与当地交通运输、公安、旅游发展、市场监督等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明确责任分工,建立旅游客运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服务质量、违章违规信息互通和处理机制,制定工作计划,规范旅游客运经营行为。

(二)加大宣传,正确引导。各地要在充分领会政策内容的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统一宣传口径和问题解答,及时组织辖区内道路客运企业进行政策学习,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对经营者开展政策宣传,利用媒体、汽车客运站等向社会开展宣传工作,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确保旅游客运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同时,各地要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及时对社会公布辖区内旅游客运市场的供求情况。

(三)提升服务,规范许可。各地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和解读,细化包车客运业务的办理流程、操作规范,主动向社会公众告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程序,有效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总结经验,稳步推进。各地要按照职责分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全力做好各项工作,推进道路客运与旅游融合发展,提升运输服务品质和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道路客运行业服务旅游业发展的能力水平,为新疆由旅游大区向旅游强区转变提供坚强的旅游客运保障。

附件:1、客车拟购申请表(式样);

2、乘用车拟购申请表(式样);

3、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提升道路旅客运输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交发〔2018〕118号)。

2018年10月9日

新运客〔2018〕22号附件1.docx 新运客〔2018〕22号附件2.docx 新运客〔2018〕22号附件3.pdf

转载文章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