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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两项交通 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的公告》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8/11/23 11:42:28)  点击:4818次

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两项交通 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的公告》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两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66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在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的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切实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事中事后管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取消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包括汽车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作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摩托车维修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变更许可事项5个子项。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在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机动车维修备案管理制度之前,申请新开业、经营许可到期继续经营或变更原许可事项的机动车维修业户,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填写并提交《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备案表》(附件)、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当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审核通过的,留存《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备案表》,资料未审核通过的,当面告知申请人。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要求机动车维修业户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服务,确保维修质量,维修服务完成后应向车主提供费用结算明细单。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强化行业信息化监督手段,充分发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作用,加强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

附件: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备案表。

2018年11月21日

新运维驾〔2018〕34号附件.docx


转载文章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