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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落实营运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 “三检合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9/2/1 11:01:18)  点击:5879次

红头文件

新运维驾〔2019〕5号

红头文件

转发《关于落实营运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 “三检合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营运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三检合一”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营运货车“三检合一”工作,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货运企业、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确保“三检合一”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我区营商环境。

二、各单位要及时将全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名单在本单位及检测机构公示栏、微信公众账号等予以公示。督促辖区内“两检合一”的综检机构,尽快实现“三检合一”。引导货运企业及货运车经营者,选择“三检合一”的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车辆检验、检测。自2019年2月起,自治区运管局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在自治区运管局网站(http://www.xjygj.gov.cn/)定期更新我区综检机构名单,不再另行下文。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综检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发现检验检测机构乱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及时通报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

四、营运货车“三检合一”周期统一规定为: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实行统一检验检测周期,以该车辆的安检周期为准。

附件:自治区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名单

2019年1月30日

附件全疆综合性能检验检测机构名单.doc 新公发[2019]1号.pdf

转载文章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