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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094—2016)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7/11/24 13:16:04)  点击:7446次

关于贯彻落实《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094—2016)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094—2016)已经公布并实施,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094—2016)的通知》要求,为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所有新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车,必须按照《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094—2016)进行达标比对或核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二、《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094—2016)适用于M2类、M3类中的B级和Ⅲ级营运客车。

三、《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094—2016)的达标比对或核查,应由辖区内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时一并进行。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办理道路运输证前需在辖区内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车辆进行《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核查。

五、辖区内综合性能检测站依据《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094—2016)、《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过度车型表》《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车型表》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并填写《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

(一)在《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过度车型表》的客车,《核查表》中的核查情况不用核对,在核查表的公告批次标明“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过度车型表(第×批)”

(二)其余车辆需按照《核查表》的核查项目,逐项与《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车型表》进行核对,填写核查结论。并打印《核查表》。

六、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办理道路运输营运证需提交加盖检测机构公章的《核查表》(原件)。

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将《核查表》(原件)保存在车辆管理档案中。

八、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将《核查表》(复印件)保存至车辆技术档案内。

九、自治区运管局将于12月底前在自治区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增加《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094—2016)达标比对或核查模块。在此之前各单位将电子版《核查表》下发辖区内检测站进行核查比对工作。

十、《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094—2016)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对于之前已经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客车,因经营主体变更或者延续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需要重新核发道路运输证时,不需要对相关车辆进行《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094—2016)达标比对或核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核查表

2、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车型表(第1批)(电子版)

3、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过度车型表(第1至5批)(电子版)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1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核查表.doc 附件2第一批.rar 附件3过度车型表(1至5批).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