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 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疆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提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考试服务能力与水平。推动全区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朝着稳定、规范、有序方向发展。针对我区在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今年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全疆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关于道路运输客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点的要求
1、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各单位要综合分析本辖区从业
资格考试供求关系,合理设置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并将所设置的考点报自治区运管局驾培维修管理处备案。
2、理论考点必须配备UPS不间断电源设备,监控视频数据
保存时间不少于120天,理论考试计算机维护工作要符合保密规定,需由专人维护,并做好维护记录,严格落实考场情况登记制度和考试开关机专人负责台帐制度。
3、应用能力考点必须设立独立的封闭考场,并安装和使用监控视频设备,视频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120天,并按规定配备相应车型的考试车辆和设备。
二、关于考务制度、档案管理的要求
1、按照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健全相关制度,并进行上墙公示。
2、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各单位不得强制待考从业人员参加考前培训。
3、从业资格考试档案要建立目录和索引,并进行分类存贮保管。考核人员要做到谁监考、谁负责、谁当场签字,不得漏签、代签、盖私章,考核表信息填写不得空缺和涂改。
三、关于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要求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的相关要求对从事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核、许可,不得采取委托的方式代替许可,对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培训资质,并将确定的培训机构名单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
2、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申请从事且符合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条件的培训机构从事培训工作。
3、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学时,并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建立规范的培训档案。
4、承担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培训的机构应配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车型、车辆。
5、以下三类单位可从事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本辖区规模较大且在运管机构备案的成建制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许可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在自治区运管局备案并经自治区道路运输协会招投标确定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四、为使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有效的开展,各单位要明确从业资格管理在本单位归口部门及负责人,并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接合前期自治区运管局督导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本辖区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机构和考点进行对照检查,进一步完善设施设备、健全相关制度。
2、各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对在培训中有弄虚作假的、不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的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机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为保证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规范、合法、有序开展,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将不定期对各单位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进行“回头看”,对在督导检查中仍发现问题的将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联系人:朱 瑞
联系电话:0991-52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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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0日
发布时期: 2017-11-21 10:2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