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运便函〔2019〕52号
关于建立汽车(柴油货车)排放污染维修 治理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八个部门联合印发的《自治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新环大气〔2018〕87号),为配合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各地按如下要在本辖区内建立柴油货车尾气排放站(M站):
一、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鼓励辖区内二类以上(含二类)依据《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M站)建站技术条件》(附件一)建立汽车(柴油货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原则每个县不少于一座M站。各单位要要及时召动员大会,动员集辖区内一、二类维修企业积极申报M站。
二、各单位要依据汽车(柴油货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认定表(附件二)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在2019年年底前基本实现每个县都至少有一座(M站)并实现与排放治理站(I站)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同时各单位自2019年9月起,每个月25前将本辖区内M站名单(附件三)报自治区运管局备案。
各单位要强化加强汽车(柴油货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的监督管理,督促M站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与强制维护制度、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2019年8月16日
附件一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建站技术条件(20190319)团体标准.pdf 附件二柴油货车尾气排放站(M站)认定表.docx 附件三柴油货车尾气排放站(M站)名单.doc
转载文章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