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办运〔2019〕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见附件,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按照“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的原则,道路运输证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无需进行备案,道路运输证有效期到期后,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自治区运管局信息中心已经根据《规定》对运政系统的维修企业备案功能进行了升级改造,2019年9月10日正式上线,2019年9月10日之日前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要求完善备案信息。2019年9月10日之日后新开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一律按《规定》备案。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施备案制度,不得设置备案前置条件,严禁通过变相许可实施备案,严禁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严禁要求机动车经营者提供《规定》限定以外的其他备案材料。
五、各地要深化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应用。在维修企业备案的同时引导企业加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如实填报、及时将维修电子记录上传至全国汽车维修健康档案系统。
六、各地要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依法依规给予通报、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理措施。
附件:《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篇幅较长请自行下载)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