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考核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路局,交投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管理,有效提升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技术水平,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考核暂行实施办法》。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3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
工程师培训考核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技术水平,切实做好桥梁安全运行监测和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进一步加强桥梁安全管理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3〕32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国省干线各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专职从事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开展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培训、考核,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证、资格证的核发工作。
第四条 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桥梁的养护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人员的统筹规划、资格培训计划上报工作,制定执行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管理制度,承担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定期、日常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摸底调查,并逐级审核上报,每年年底前编制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建议报厅公路管理处。
第六条 厅公路管理处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对上报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建议进行审核,协调相关单位适时开展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工作。
第七条 厅职业资格评价中心按照年度培训计划需求,择期具体安排技术培训、考核及结果排名管理工作;制定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须知;负责培训考勤管理;组织核发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证;收集整理相关培训、考核资料。
第八条 厅人事处根据桥梁养护工程师考核通过结果,组织核发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 培训对象
第九条 各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从事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行;具备从事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专业能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从事桥梁养护管理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公路工程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
(二)地(州)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片区单位从事桥梁养护管理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公路工程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或具有10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取得公路工程工程师技术职称的;
(三)市(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从事桥梁养护管理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公路工程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十条 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证仅作为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经营)管理单位公路桥梁养护管理队伍专业化证明材料。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统一妥善保管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证,并进行扫描备份,防止丢失,禁止外借。
第十一条 持有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证人员应当参加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举办的定期和日常培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或事实的,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自行失效:
(一)连续两年未参加桥梁养护管理定期培训的;
(二)履行工作岗位职责不力,造成较大桥梁养护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已离职、转岗或退休的;
(四)经体检发现、相关医疗机构认定,身体条件不再适合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有效工作保障措施,从人才激励、绩效考核、培训管理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虑,确保桥梁养护队伍人员稳定、衔接有序、工作有效,稳步推进桥梁养护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路隧道养护工程师(土建)的培训考核,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转载文章来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