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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办法

编辑日期:(2020/8/6 10:45:59)  点击:6233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服务水平,加强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的稳定、可靠、安全运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是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开发并投入使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服务网站、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和交通运输政务诚信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

第三条 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采用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联合、自维和外包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业务部门包括系统相关的厅各处室和厅属单位,技术部门包括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和运维协作单位。

第二章  运维职责

    第四条 厅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各业务系统的业务运维管理工作,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管理,具体负责平台用户、角色、权限的管理;组织全区交通信用数据的归集、核查、报送;负责信用交通网站的管理,及时组织发布相关信用知识、信用活动和政策文件。

(二)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道路运输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的管理,具体负责子系统各级用户、角色、权限的管理;道路运输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和发布;组织开展全疆道路运输信用评价;监督和指导各地州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单位开展货运、客运、维修驾培等信用评价工作。

(三)厅建设管理处负责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的管理,具体负责子系统各级用户、角色、权限的管理;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和发布;审核厅本级建设项目企业上报的备案信息;监督和指导地州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自治区交通建设局等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审核管建项目企业上报的备案信息及信用评价工作。

(四)厅安全监督处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的管理,具体负责子系统各级用户、角色、权限的管理;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和发布;组织开展全疆安全生产信用评价。

(五)厅办公室负责交通运输政务诚信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具体负责子系统各级用户、角色、权限的管理;政务诚信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和发布;组织开展全疆政务诚信信用评价。

第五条 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牵头负责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技术运维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巡检的监管。

(二)负责支撑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网络、软硬件和云平台的管理。

(三)负责协助公路建设、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政务诚信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发布和共享应用等工作。

第六条 运维协作单位受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委托,依据合同约定具体负责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的日常运维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系统日常维护和巡检,协助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做好应急处理。

(二)负责协助业务部门做好系统用户、角色、权限的管理;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发布和共享应用等工作。

(三)按照业务部门和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要求,对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进行优化。

第三章  数据采集和报送

第七条 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数据报送。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和交通运输政务诚信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报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由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一报送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

第八条 厅政策法规处按照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信用信息报送要求确定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和报送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会同运维协作单位做好相应的系统功能调整和优化。

第九条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厅建设管理处、厅安全监督处和厅办公室应落实专人监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和交通运输政务诚信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数据报送情况,及时做好问题数据的处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 厅政策法规处会同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每月对各业务部门数据报送情况进行统计,形成《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情况通报》。

第四章  信用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发布。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和交通运输政务诚信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报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由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在“信用交通·新疆网站”统一发布。

第十二条 厅政策法规处按照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信用信息发布要求确定信用信息的发布内容和时效。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会同运维协作单位做好“信用交通·新疆网站”的调整和优化。

第十三条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厅建设管理处、厅安全监督处和厅办公室应落实专人监管“信用交通·新疆网站”相应栏目的信用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做好问题信息的处理。

第五章  信用评价考核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考核通过道路运输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分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系统实施。由自治区级系统发起运输市场信用评价考核事项,地州市、县两级系统实施运输市场信用评价考核具体工作。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运输市场信用评价考核的对象、内容、程序和时间,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会同运维协作单位做好相应的三级系统功能的调整和优化。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监督和指导各地州市、县级运输管理部门应用地州市、县两级系统实施相应的道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考核工作,并审定由地州级系统报送评价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考核通过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分厅、地州市(建设单位)、项目三级系统实施。由厅级系统发起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考核事项,地州市(建设单位)、项目两级系统实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考核具体工作。

厅建设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考核的对象、内容、程序和时间,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会同运维协作单位做好相应的三级系统功能的调整和优化。

厅建设管理处监督和指导地州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自治区交通建设局等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应用行业、项目两级系统实施相应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考核工作,并审定由行业级系统的报送评价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考核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分厅、行业、项目三级系统实施。由厅级系统发起安全生产领域信用评价考核事项,行业、项目两级系统实施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考核具体工作。

厅安全监督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考核的对象、内容、程序和时间,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会同运维协作单位做好相应的三级系统的调整和优化。

厅安全监督处监督和指导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自治区交通建设局、自治区地方海事局、自治区交通工程质监局、地州市及县级交通运输局等行业管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应用行业、项目两级系统实施相应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考核工作,并审定由行业级系统报送评价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政务诚信信用评价考核通过交通运输政务诚信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分厅、行业两级系统实施。由厅级系统发起政务诚信信用评价考核事项,行业级系统实施政务诚信信用评价考核具体工作。

厅办公室按照厅有关规定确定政务诚信信用评价考核的对象、内容、程序和时间,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会同运维协作单位做好相应的两级系统的调整和优化。

厅办公室监督和指导参加评价考核的行业单位应用行业级系统实施相应的政务诚信信用评价考核工作,并审定由行业级系统报送评价考核结果。

第六章 日常维护和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 运维协作单位应建立新疆交通信用信息系统的日常监控制度,每天对新疆交通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开展巡检,填写《新疆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巡检单》。

第十九条 运维协作单位应建立新疆交通信用信息系统的问题处理机制,对于新疆交通信用信息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或业务部门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 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应会同业务部门、运维协作单位建立新疆交通信用信息系统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置好网络、系统、数据、安全等方面出现的紧急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厅政策法规处和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转载文章来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