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行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京运管旅字[2004]125号
各郊区县交通局、各市区管理处、各执法大队、各旅游客运企业:
随着本市旅游业蓬勃发展,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已有所抬头,一些非法经营“一日游”的“黑社”、“黑导”、“票提”为谋取暴利,利用行业车辆组散客等,坑害、欺诈游客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损害了首都的声誉,同时也给行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问题的发生,集中反映了部分企业运营管理制度不落实、“以包代管”和疏于对驾驶员教育管理等问题十分突出。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五一”黄金周各项工作的部署,为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强化企业管理,市运输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研究决定,自4月21日开始,对旅游客运行业进行全面规范整治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 旅游客运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
理规范,健全并执行各项企业规章制度,注重强化对承包车辆驾驶员的教育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要从根本上坚决消除“以包代管”的各种弊端。
二、各企业须按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并落实运营管理制度,特别是在业务受理、安全服务监控、质量回访等环节上要严格执行规范的工作程序,内容包括:运营部门(以车队为单位)设立运营业务登记文档,营运车辆每次承揽旅游包车及其他业务包车的承租单位(人)及联系电话、业务行程、包车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核实;运营部门应与驾驶员保持通讯畅通,掌握运营期间的安全、服务等动态情况;驾驶员回程须及时报告,运营部门进行质量追踪回访,记录并存档。
三、各企业必须依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于4月30日以前完成在运营车内明显位置张贴行业统一格式的旅游客运说明。根据旅行社等承租单位的行程安排,对以下内容向乘客公示。
(一)本次运营期限、行程日期、时间及景点(目的地)名称(全称)、承租单位及联系电话、本企业监督电话等。
(二)本车价目表及说明。
四、各企业在加强企业管理的同时应建立日常的自检自查制度,配合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好首都的旅游客运市场秩序。特别是“五一”黄金周期间,做到四个禁止:禁止擅自将旅游客运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禁止任何形式的流动揽客;禁止承揽“黑社”、“黑导”、“票提”的组散客业务,禁止违反乘客意愿强行代买景点门票、购物就餐等坑害、欺诈游客的违法行为。
公共旅游专线(游1至游18)车辆应按指定发车地点发车,并按规定的线路运营。
五、各执法大队、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从5月1日开始,要对辖区各旅游客运企业及营运车辆实施相关检查,凡未按规定建立或执行规章制度、营运车辆未设置旅游客运说明等不符合运营条件或者其他违规行为的,要记录在案,列入企业考核范围;同时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给予吊销车辆营运证件、吊销驾驶员营运资格证件,直至取消企业经营许可资格的处罚。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