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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无车承运人试点 考核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8/3/20 16:54:08)  点击:5190次
红头文件
新运货〔2018〕7号
红头文件

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无车承运人试点 考核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无车承运人试点考核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3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涉及9家(含兵团)无车承运人试点考核合格企业的运管局,要及时向符合相关规定的试点企业换发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对不在考核合格试点企业名单内的企业,终止无车承运人试点资格,并由做出行政许可的运管局注销其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人)经营范围。

二、试点考核合格企业要按月保质保量报送相关数据,在现有无车承运人运单的基础上,增补资金流水单,并于4月1日起开始上传资金流水单。

三、试点考核合格企业要定期向自治区运管局和当地交通运输局汇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馈开展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无车承运物流业务,准确把握在无车承运业务中的位置,强化与企业自身与货主、道路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业户之间的合同关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提供真实的交易数据,加强企业风险防控,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扩展服务网络,树立试点企业良好形象。

四、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无车承运人企业试点工作的运行监测,规范试点企业运营行为,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无车承运人试点考核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