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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深入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 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宣贯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8/3/28 12:40:45)  点击:5278次
红头文件
新运货〔2018〕9号
红头文件

转发关于深入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 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宣贯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已于2018年1月12日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广泛深入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是首部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地方政府规章,对巩固治超工作成效,进一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统筹治超执法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广泛周密部署、内容全面、形势多样的宣传贯彻落实此项活动,使广大货运企业、车主、物流园区货物源头单位等家喻户晓。

二、严格落实责任。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规定,货运车辆治超工作是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核查,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认真抓好货运源头联合执法工作联动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三、认真履行职责。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货运源头巡查,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现场的监督管理。并且严格执行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和违法超限运输企业依法行政处罚的通知》(新运货[2018]4号)文件规定,自治区运管局将已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以上的企业和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牌号向社会公告。并将加强运政信息系统的网上监督,对继续为违法超限运输企业违规办理业务的运政机构予以通报,并追究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

2018年3月28日

新运货〔2018〕9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