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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上市有哪些法律合规问题需特别留意?

编辑日期:(2022/1/14 13:56:22)  点击:1979次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上市有哪些法律合规问题需特别留意?

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统计,自《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于 2020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截至2021年6月30日,全国共有1299家网络货运企业(含分公司)[1],而随着福佑卡车于2021年5月13日在美递交上市申请、满帮集团(YMM)于2021年6月22日在纽交所挂牌上市,也开启了网络货运企业的上市元年。


但在2021年7月5日,出于国家数据安全和公共利益等考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满帮集团旗下“运满满”“货车帮”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并停止其新用户注册,截至本文发稿时,网络安全审查结果尚未公布[2];紧随其后,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的意见,具体而言,提出了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中概股监管及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的意见;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规定“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基于中国发布的一系列监管政策,当地时间2021年7月30日,美国证监会(SEC)主席加里·詹斯勒(Gary Gensler)发表了《Statement on Investor Protection Related to Recent Developments in China(与中国近期发展相关的投资者保护声明)》,强调对于VIE架构所可能对投资者产生的额外风险予以关注,且再次强化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3]。


两国的这一系列监管动作对于拟赴美上市的网络货运企业而言再次拉响了警铃;相对而言,结合近期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接受媒体访问的回复,一方面,他认为,香港作为国家的一部分,「香港上市」便不存在数据安全的问题;另一方面,中国内地的公司选择香港上市,不会受突如其来的监管;进一步的,香港的上市机制与时并进,香港的监管机构、证监会和港交所将很快就SPAC公司上市向市场持份者进行咨询[3],香港上市可能是更佳的选择。作为境外上市系列文章之一,网络货运平台指南本专题文章将就网络货运企业香港上市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1 —网络货运业务模式


1、定义
暂行办法结束了此前三年的无车承运人试点时期,正式开启了网络货运的新时代。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络货运经营(“网络货运”)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且进一步明确指出,网络货运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2、业务模式
网络货运为基于互联网的发展在物流行业新生的一个细分业务类型,主要目的为通过互联网科技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运输效率低下的问题,网络货运一方面可以为托运人提供运力池,从而实现高效率找车,另一方面可以为实际承运人[4]快速找货,从而减少车辆空驶和等待配货的时间,进一步降低运力采购成本。早于网络货运出现的货运代理及货运经纪亦通过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部分解决了该问题,但网络货运与传统的货运代理及货运经纪的业务模式不同,网络货运企业应取得含“网络货运”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网络货运经营许可证”),并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署运输合同,承担运输责任,而非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

网络货运业务模式示意图如下:



3、业务资质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网络货运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证;而根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的规定,办理网络货运经营许可需至少完成下述事宜:

  • 取得B21类“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EDI证”);

  • 取得B25类“信息服务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证”);

  • 办理公安部核准颁发的“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需要达到三级(即“三级等保”);

  • 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 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中规定的相应功能。


 2 —实务丨网络货运企业香港上市重点法律问题


业务资质是香港上市中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因此,上述业务资质所涉及的内容是网络货运企业香港上市需留意的重点法律问题之一,且鉴于此,在目前的法律以及实操框架下,VIE架构仍然是网络货运企业境外上市的首选。此外,基于物流行业的行业特点及监管环境的最新动向,在网络货运企业香港上市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合规问题可能需特别留意:


1、司机个人实际承运合规问题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络货运企业应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实际承运人为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另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按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5](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实践中,网络货运企业存在直接与司机个人签署实际承运合同的情况(且该等情形并不少见),我们理解虽然司机个人不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会因此直接导致双方所签署的合同被视为无效,但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如发生货运损失时,一方面网络货运企业需承担承运人责任,托运人有权要求网络货运企业进行赔偿;另一方面,若实际承运人为司机个人,可能出现因司机个人缺乏偿付能力而导致网络货运企业无法向司机个人追偿的情况,或因出现重大事故而导致网络货运企业被纳入道路货物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受到联合惩戒等风险。为上市合规考虑,网络货运企业可以结合业务发展情况,考虑与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作为实际承运人)签署运输协议,并由该主体再分派给司机个人承运的模式等。另外,在网络货运企业准备上市阶段,公司一方面需做好披露上述事宜所可能产生风险的准备;另一方面,与当地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提前充分沟通并进行访谈了解实操中的监管态度。


2、税务合规问题

基于物流行业中个体司机作为承运的主力,税务合规问题一直以来是物流行业的合规痛点和难点问题之一。而暂行办法系由国家税务总局与交通运输部共同出台,并多次提及与税务相关的规定,也可以看出主管部门对通过网络货运这一模式解决物流行业税务合规问题给予的重视。


  • 发票开具及抵扣问题

基于网络货运这一业务模式,一方面网络货运企业作为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作为暂行办法的配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2月31日颁布了《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405号文”),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称各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405号文下网络货运企业税务事项示意图如下:




虽然405号文提供了网络货运企业为实际承运人代开发票的途径,但因405号文对代开发票的网络货运企业、实际承运人及对应的承运业务均有相应要求(详见405号文),另405号文在各地区的实际执行进展不同,因此仍可能存在实际承运人无法提供、开具部分/全部收取款项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网络货运企业无法取得对应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进而增加了网络货运企业的整体税负成本。


  • 税收优惠问题

为吸引网络货运企业入驻,部分地区出台了针对网络货运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网络货运企业需留意其入驻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有对应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问题影响网络货运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稳定性、持续性以及可执行性。


  •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因网络货运企业面向的实际承运人多为司机个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6],网络货运企业作为名义承运人,委托司机承运货物,并向司机支付运输服务费,网络货运企业系司机该项个人所得的支付方以及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如扣缴义务人未及时进行扣缴,则面临被处以滞纳金、采取强制措施及罚款的风险。


3、数据处理合规问题

网络货运企业作为平台型企业,其业务开展过程中将收集或接收到大量且类型多样的数据,包括托运人及实际承运人的数据、司机个人数据、车辆数据、货物数据、运单轨迹数据等。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驾驶员、车辆、托运人等相关信息的保密管理,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不得使用相关信息开展其他业务”。随着《数据安全法》的正式发布(将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进一步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网络货运企业的数据处理合规要求,网络货运企业作为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者应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首先,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而网络货运既提供信息服务亦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因此,网络货运企业收集的部分数据存在被列入“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范畴的可能,对此,网络货运企业应持续关注并根据相应数据目录进行内部数据分级。其次,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问题,除《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外,从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到2017年《网络安全法》出台,已确立了合法、正当、必要的收集原则、个人明确同意以及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电子信息等要求,且仍在逐步完善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细化规则。鉴于个人信息处理监管的规则细化以及监管要求趋严,网络货运企业应及时调整并健全个人信息处理相关政策,以符合个人信息处理规定的要求。另外,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截止征求意见,网络货运企业需及时关注该草案的进一步动向,以及时调整并做到个人信息处理的合规。此外,《数据安全法》再一次提及国家将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并规定依法作出的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7]。网络货运企业需持续关注数据安全审查制度的落地以及《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进展情况,并特别留意其中涉及的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及上市相关的网络安全审查申报义务[8]。针对数据处理合规问题,在网络货运企业准备上市阶段,建议与专业数据合规律师、当地数据安全审查及行业相关部门提前充分沟通,落实相关政策的执行及落地情况,确认是否已履行相关安全审查、评估的义务,并及时调整。


4、其他

网络货运企业基于其行业属性,涉及众多配套业务及不同运营模式,如:与油品、ETC等运输属性相关的业务,与保险、融资租赁、保理及信贷相关的金融属性业务,与加盟、特许经营相关的运营模式,网络货运企业需要特别留意相关配套业务的开展是否符合对应法律规定。网络货运涉及法律的法律问题范围广泛,本篇仅从香港上市可能面临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及阐述进行概括性分析及提示。暂行办法有效期两年,现已施行一年半有余,监管部门对于网络货运企业的全方位监管在逐步加强[9],网络货运行业的后续监管仍会持续更新,在法律规定及监管理念不断更新优化的背景下,网络货运企业也需更加积极关注监管政策,据此调整、落实企业的合规经营,以利于提前规划安排,以免相关法律问题构成其香港上市的实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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