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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7/11/4 11:55:56)  点击:8276次

关于做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也可以通过本机关对外窗口获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编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运输管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xjygj.gov.cn/

            2.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www.xjygj.gov.cn/xxsqgk/index.jhtml(政府信息申请公开专栏);申请人填写《依申请公开》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登记

        对于有效的申请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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