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欢迎您!

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平台> 普法园地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9号)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9号)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6月22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部 长 李小鹏 2022年6月30日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码头及其同步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是指为了保持或者恢复港口基础设施良好技术状态而采取的检查、检测评估、维修等...

更多详情+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1号)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1号)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已于2022年2月8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部 长 李小鹏2022年2月19日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提升公共交通企业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领域的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公共交通企业,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固定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运输经营企业和港站经营企业。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包括从事城市公共交通、道路...

更多详情+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六十一条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更多详情+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 年 第 6 号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部 长  李盛霖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

更多详情+
关于做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更多详情+
每页20条 共5条记录